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當代西方政治制度包括哪些 - 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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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西方政治制度包括哪些
2010-12-20 16:30
提問者:匿名| 流覽次數:3592

當代西方政治制度包括哪些



2010-12-20 19:47

精彩回答

西方政治制度:是一個總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西方國家,也就是所有資本主義國家的
政治制度。它所包含的內容既可以是過件政權組織的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是
保證國家政權組織正常運作的具體制度。

國家結構:是指國家整體與部分的關係。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歷史變遷

1.        民族國家:指建立起中央集權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階級利益以及同質的國
民文化的、由本國統治階級治理並在法律上代表全體國民的主權國家。
2.        城邦:即城市國家,以一個城市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每個城邦都是
自給自足的獨立單位,互不統屬,國小民寡。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國家中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行使決定國家大政
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的政治制度。
4.        議會君主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利機關、君主不直接支
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
5.        封建君主制: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
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

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和管理
的民主制度。
2.        代儀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據主權在民的原則,按照一定的程式選舉代表組成
代議機關,以行使國家最高權利的政治制度。
3.        世俗化:是指國家的合法性依據是此岸原則,即根據自行負責的理性來
建構其法權體系和同志技術的原則。
4.        人民主權思想:是近代西方思想學家提出的,在近代西方政治發展史上具有
重要的意義的理論成果。它以自然法、契約論為基礎,論證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確
立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國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藉以否定君主主權論和議會主權論。
5.        分權:即權利分立,是指國家權利不能集中於國家機構的某個部門或者一部
分人,而應當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憲法授予不同的國家機構(部門)和不同的人
民所執掌。
6.        制衡:是指分立為不同部分的權利之間應形成彼此制約的關係,其中任何一
部分都不能獨佔優勢。


第三章:選舉制度

1.        選舉制度:是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選舉產生國家各級代
表機關的代表和公職人員所應遵循的一系列原則與制度的總稱。主要包括選舉原則、組
織和程式等。
(現代意義上的選舉制度,是指公民通過法定的民主程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來決定
國家政治事務,這是現代議會制確立以後的事。)
2.        普選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選舉權的現代
選舉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稱無記名投票。它是指選民遵循選舉法規定,按照自己的意願
填寫選票並親自投入票箱,選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開。
4.        強制選舉:是指並非出自選民意志的選舉,即公民在選舉中難以做到或完全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給誰。
5.        選民登記:是指選民在行使選舉權之前須按照法律規定在選舉機構進行登記
,以確認選民身份。選民登記的過程也即選民資格審查的過程。
6.        選民資格:是指公民參加選舉所應滿足的法定條件。
7.        肯定資格: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取得選舉權所必須具有的資格。
否定資格: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取得選舉權所不能具有的資格。
積極條件:是指公民取得選舉權所應具有的情況。
消極條件:是指公民取得選舉權所不應具有的情況。
8.        候選人資格:是指公民享有選舉權所應具備的條件。
9.        直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10.     間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人選舉產生,即選
民先投票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投票選舉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
11.     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只要在一個選區內獲得多數
選票即可當選。
12.     相對多數代表制:又稱簡單多數制。即由獲得本選取最多選票的候選人或候選
人所代表的政黨當選,無須超過半數或達到一定的比例。
13.     絕對多數代表制:是指在選舉中要進行兩輪以上的投票,在前幾輪投票中都要
求候選人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最後一輪才由在上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
候選人競選,獲得相對多數票者當選。
14.     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據參加競選的各政黨候選人所獲得選票數,按比例分配議
席。
15.     混合代表制:是指在選舉中分別採用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選票計算方
法。
16.     職業代表制:是以全國的職業團體和企業、行業協會如工會、商會、農會、教
育工會、律師工會、醫師工會等作為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17.     競選:西方國家在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之前,各候選人內為
使自己當選而展開爭奪選票的活動,就是選舉過程中所謂的競選。
18.     選舉監督:就是依法檢查選舉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於防止違
法與舞弊行為對選舉活動的破壞。
19.     當選爭訟:是選舉爭訟的一個重要類型,是指有關候選人當選效力的爭訟。
20.     文化測驗:是公民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文化水準測試,不僅要通過讀寫能力的
測驗,還要能閱讀和接受聯邦憲法和州憲法。
21.     選舉保證金制度:是指候選人需交納一定數量的競選保證金,如果選舉中
所獲選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則可獲發還,否則由國家沒收。


第四章:政黨制度

1.        現代政黨:是階級和階級鬥爭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一定階級或階
層中的活動分子,基於共同的意志,為了共同的利益,採取共同的行動,以期取得或維
持政權,或印象政治權利的運作而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
2.        政黨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或實際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黨的社會地位和作
用,特別是政黨執掌、參與或影響國家政權的體制和運行機制。
3.        體制內政黨:是指那些在一個國家政黨政治運作中起主導或重要影響作用的
一個或多個政黨。
4.        體制外政黨:是指那些雖然可以合法存在,但是由於其在政黨競爭和國家政
治生活中只能起非常微小的影響作用,實際上是被排除在政黨競爭和政府體制之外的小
型政黨。
5.        合法政黨:是被一個國家法律承認,事實能夠公開參加政黨政治的政黨。
6.        非法政黨:被國家法律禁止,而轉入地下活動的政黨。
7.        政黨的結構危機:政黨的機制、構成和功能已經無法實現其組織目標。
8.        政黨政治:指一個國家通過政黨行使國家政權的形式。狹義的政黨政治就是
政黨執掌政權的活動,廣義的政黨政治是指各國政黨為實現其政治綱領和主張而展開的
一切政治活動和鬥爭。
9.        民主政治: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擁有實際的決定或影響政治決策的能力,
民主政治在體制上要求政治體系的決策民主化,公民通過民主選舉輪流擔任政治領導職
位等。
10.     寡頭政治:是指政治體系的運作受少數人掌權者的控制,公民對其無法行使有
實際意義的約束。
11.     金錢政治:鑒於金錢在這個政治生活中的突出影響,人民用金錢政治來形
容現代政治。
12.     一黨制:一個國家長期由一個政黨職掌政權的政黨制度。
13.     兩黨制:指在一個國家中存在許多政黨,其中兩個居於壟斷地位的政黨,通過
定期選舉,長期有組織地輪流控制國家機器,其中一黨是執政黨,另一黨為反對黨。起
源於英國。
14.     多黨制:西方國家兩個以上的政黨聯合輪流執政,或幾個政黨聯盟輪流執政的
制度。
15.     利益集團:具有共同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基於共同得力儀要求而組成的
社會團體。
16.     體制化利益團體:那些被列入政治體制的利益群體,它們利用本身的強大
組織,影響政治決策。
17.     新技術革命:人類經濟、社會領域中的一場深刻變革。


第五章:議會制度

1.        議會:又稱國會。是現代西方國家的代議機構。
2.        一院制:議會只擁有一個議院並由它行使議會全部職權的制度。
3.        兩院制:是指議會設有兩個議院並由兩院共同行使議會職權的制度。
4.        議會黨團:議會中屬於同一政黨的議員組成的,以同意本党議員在議會中的
行動為目的的政黨集團。
5.        質詢是議會內閣制國家監督政府的一種重要手段。議員採取口頭或書面的形
式向政府部長(大臣)提出問題,要求瞭解施政方針,具體內容及其工作進度,從而可
對之加以敦促和改正。
6.        彈劾:議會控制違法失職的政府首腦、高級行政官員或高級司法官員並追究
其法律責任的一種司法程式。
7.        議會政治危機: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演變,國家干預和管理
社會經濟事務職能的不斷擴大,議會的傳統權利和對政府的作用相對削弱,議會代表人
民行使主權的權威性下降的一種政治現象。
8.        議會的解散:是指基於特別的原因,為更換下院議員,組成升年的議院而采
取的中斷全體議員法定任期,使之在任期屆滿以前喪失議員資格的行為。
9.        議會休會:議會會期中,議會嘔吐能過決議中止活動。
10.     法案的通過:採用表決的形式使法案成為法律的一項立法程式。
11.     調查權:指議會的政府行為進行調查並有權得到證言和有關記錄的權利。


第六章:國家行政制度(一)

1.        廣義的政府:泛指國家權利的所有機關。
狹義的政府:指與理髮、司法相互制衡的行使行政權利的機關。
2.        國家元首:是指主權國家形式上或實際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
的組成部分,即首腦部分。國家元首通常是君主或總統。
3.        實權元首:在共和制國家中,國家元首被稱為總統或國家主席,由選舉方式
產生並有一定的任期,由於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腦,掌握很大權利,並是國家權利的中心
,因此被稱為實權元首
4.        集體元首:凡由二人以上組成合議制的機關,由它的全體成員共同擔任國家
元首職務和行使元首職權者,為集體元首。
5.        內閣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利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6.        總統制: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並獨攬國家最高行政權利的一種政
體形式。
7.        半總統半議會制: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以總統為國家權利中心
,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
8.        委員會制政府:以實行合議制的委員會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政體形式。
9.        政府職能: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所發揮的功
能和作用。
(國家職能:國家在實際活動中所發揮的功能和作用。)
10.     獨立機構:西方各國政府除了各部之外,還有一些與政府各部有密切關係,但
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機構。這些機構往往是為某一專門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的管理職
能的一種行政組織,它比政府各部所屬的行政組織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第七章:國家行政制度(二)

1.        國家結構:在憲法的總體框架下對政府權利所進行的分配方法。
2.        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結構在特定國家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指國家整體與部
分之間以及中央政權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之間相互關係的構成形式。國家結構形式通常
分為聯邦制和單一制兩類。
3.        許可權劃分:依照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在中
央政府各部門之間所進行的分配方式。
4.        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國家基於按地域進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組成的國家結
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5.        地方政府職能:地方政府在國家和地方事務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擔的職責。
6.        特區政府:國家為著某種政治的、經濟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設置的地方
政府,這種地方政府的設置是為了適應各國的地方政治制度發展的需要,並作為一般建
只度地方政府的必要補充而出現的特殊形職能合併:地方政府之間為解決共同問題而合
作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
7.        城市政府組織形式:趁勢政府實現政府權利的形式,主要指城市政府權利機
關之間的關係形式。
8.        城市政府職能:城市政府肩負的職責和功能後城市政府在社會生活中所發揮
的基本作用。
9.        城市規模:是指城市的人口規模或人口數量。
10.     城市功能:城市在國家或地區中所發揮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作用。它反映城市
的個性和特點。
11.     城市病:隨著城市規模的日益擴大,城市人口的日益增多,在城市的發展過程
中出現了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和矛盾,而這些問題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的
發展,加劇了城市政府的負擔,使城市政府陷入了兩難困境。
12.     議行隸屬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是隸屬關係,由理髮機關產生行政機
關。
13.     議行同一制:立法權與行政權由同一機關掌握,士理髮機關與象徵機關的關係
是同一關係。
14.     議行分立制:立法權與象徵權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理髮機關與行政機關之
間的關係是分權與制衡的關係。
15.     議會委員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二為一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其主要特徵
是市議會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市議會負責作出決策並組織其設立的各種行政委員會執
行。
16.     議會市長制:理髮權與行政權分別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
式。
17.     市長制:又稱市長議會制,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設,立法與行政分立制衡
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在實行市長制的城市政府中,在市長與市議會的關係上,市長處
於優勢地位。
18.     議會-經理制:城市政府中所獨有的一種組織形式。指市議會專門聘請以為市
政專家任經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織形式。
19.     市場經濟體制:經濟管理體制主要實際的是用何種手段培植社會經濟資源,借
助市場機智培植社會經濟資源,被稱為***。運用政府計畫培植社會經濟資源,被稱為
:計劃經濟體制。
20.     財政控制:中央政府通過財政手段對地方政府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劃定稅
收範圍,補助,控制地方財務行為。
21.     直接與地方居民發生關係的地方政府:基層地方政府
直接與中央發生關係的地方政府:最高層地方政府
介於兩者之間層級的地方政府:中間曾地方政府。


第八章:司法制度

1.        判例法:由法官從判例中推出的法律規則,又稱法官法
2.        制定法:國家機關按法律和程
3.        序,以條文形式指定的,並經公佈實施大法律和法規。司法獨立原則:就是
法院、法庭只順從法律、根據法定程式,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權利機關和任何個
人的影響和干預。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形式上宣佈公民有獲得平等保護的權利,並可
通過控訴制度請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5.        訴訟程式: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
6.        法官獨立:即法官只一發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的影響。
7.        法官的不可更換制: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非經彈劾,不得被免職、撤職或令
其提前退休。
8.        法官的專職制: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其中包括行政職務、中
央和地方議會候選人、教學以外的其他盈利性的職務。
9.        法官的退休制:法官到一定的年齡可以退休並享有優厚的退休金。
10.     律師:受過法律專業,在法律上有為其當事人于法院內外提出意見或代表當事
人的利益行事的人,又稱法律辯護人。
11.     陪審制度:審判機關一發由公眾中產生陪審員在庭審中參與審理案件的制度
12.     司法審查:又稱憲法審查。是西方國家通過司法程式來審查和裁決立法和行政
是否違憲的一種制度。
13.     行政裁判:國家行政機關以行政手段裁決行政爭議。具體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
規定對行政爭議和某些民事糾紛所作的司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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