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新界原居民的主要權利 - 丁屋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1.html


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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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 -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hk/%E4%B8%8D%E5%B9%B3%E7%AD%89%E6%9D%A1%E7%BA%A6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維基百科
(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an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 或 The Second Convention of Peking)
http://zh.wikipedia.org/zh-hk/%E5%B1%95%E6%8B%93%E9%A6%99%E6%B8%AF%E7%95%8C%E5%9D%80%E5%B0%88%E6%A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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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zh-hk/%E6%96%B0%E7%95%8C%E5%B0%8F%E5%9E%8B%E5%B1%8B%E5%AE%87%E6%94%BF%E7%AD%96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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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英文: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准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的一項政策。

目錄

[隱藏]

歷史

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2],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3]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萬。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改革及爭議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經檢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據一份撰寫於1980年、現已解密的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報告,顯示港英政府當年因漏寫若無足夠居住空間(not adequately housed),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 用問題[4]

違規僭建

屋宇署的「無僭建村屋 安居又幸福」宣傳廣告
據發展局副秘書長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5]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6]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劃」,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鄉議局則表明,凡收到清拆令的,會向政府提出訴訟[7]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8]。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鄉事委員會並號召原居民不要配合申報計劃[9]。惟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資料來源

  1. ^ 認可鄉村名冊 新界鄉議局.
  2. ^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121章).
  3. ^ 初推出原稱只為中短期. 明報. 2011-01-09 [2012-04-29].
  4. ^ 港英「蝦碌」誤益丁屋任起 解密文件:漏寫「無屋住才可建」. 明報. 2012-01-09 [2012-04-29].
  5. ^ 當局估計新界村屋違規僭建數以萬計. 商業電台商業電台. 2012-04-08 [2012-04-29].
  6. ^ 林鄭誓拆僭建村屋. 東方日報. 2011-12-09 [2012-04-29].
  7. ^ 村屋僭建昨起可「自首」鄉局寧打官司拒清拆. 頭條日報. 2012-04-02 [2012-04-29].
  8. ^ 被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屋宇署. 2012-04-03 [2012-04-29].
  9. ^ 原居民拒僭建村屋登記. 頭條日報. 2012-03-31 [2012-04-29].

外部連結




本頁面最後修訂於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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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原居民 -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hk/%E6%96%B0%E7%95%8C%E5%8E%9F%E5%B1%85%E6%B0%91

新界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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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原居民指其祖先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即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地區)及鄰近235個島嶼之前已在各鄉村定居者以及其後人。新界原居民有時亦會稱為香港原居民
1898年前,以及1937年獅子山以南原屬新界地域劃入新九龍前亦已有居民(例子有香港島赤柱村、鋼綫灣村及九龍之衙前圍村),但其及其後人並無特別身份及權益(下詳);現時說「香港原居民」通常主要指新界原居民。

目錄

[隱藏]

四大民系

香港仍是一個小小的漁村及農村,居住人口較少,未被殖民的香港開埠初期前,這「四大民系」早在香港生活。
客家17世紀時,他們移居華南,部份在香港定居,成為香港最早期的居民。
香港圍村圍頭)人,宋朝已開始在香港新界定居,是新界原居民。遷海禁界完結時和客家人和閩南人一同回香港
蜑家水上人/漁民)估計是遠古百越族越人遺裔,和漢族同化,早已在香港水域內、外生活、定居、捕魚。
閩南(國語文稱謂)(福佬(指潮汕人)、鶴佬(指海陸豐人)(廣東叫法)),約在公元11世紀,他們的祖先福建移居至香港沿岸一帶。海陸豐人為漁民,潮汕人為農民或漁民。
各族群皆有自己的語言,如:圍頭話蜑家話客家話鶴佬話福佬話

籍貫

由於新界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與九龍新九龍紅香爐島(香港島)同屬大清國廣東新安縣管理(前曾名「寶安」,民國以後復用「寶安」)。「香港」、「新界」並非此地之原有名稱。除此之外,寶安縣界域包含今天香港特區及深圳大部分地區。因此,新界原居民的籍貫順理成章寫作「廣東寶安」,與現在深圳原居民所寫的籍貫相同。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男性居民有權一生一次,向政府申請興建一間每層面積上限700平方英呎,樓高3層(上限27英呎)的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新界鄉村的屋宇,可獲豁免繳納差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有關的一切權利在1997年7月1日以後維持不變,如政府為發展新市鎮而需將原居民的鄉村落搬遷時,需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補償。

爭議

部分香港居民,對新界原居民的世襲丁權應否繼續存在有非議[1][2]

新界原居民亦享有安葬權利

1910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規定,新界原居民之遺產承繼權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國護照的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為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1994年3月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交《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草案,爭取婦女平等運動,使女原居民也獲繼承權。由於這破壞了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曾有男性原居民威脅把她強姦。
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鄉村,享有其自身權益;假若遷居到其他鄉村,就不可以在新居之鄉村享有原居民權益。1937年香港政府將原新九龍劃入九龍,新界原居民並不包括在九龍十三鄉的原居民[3]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原居民安葬權利

殖民地之前香港乃是小農村和小漁港開始,香港島客家人香港仔水上蜑家人已經在香港生活多個世紀,因此從英屬香港至現在的香港政府預留農民和漁民墳墓,他們享有免費安葬權利。

原居民影響

自從香港被割讓與英國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會被判處繯首死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殺頭。即使在清朝覆滅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英屬香港開始着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佈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是由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的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從1646年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本頁面最後修訂於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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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原居民的定義, 新界原居民的主要權利
http://www.somanhing.com/gotowalk/history/lost/ntpeople.pdf

新界原居民的定義 - 百度文庫
http://wk.baidu.com/view/e50c08d03186bceb19e8bbd5?ssid=&from=&bd_page_type=1&uid=bk_1338470266_66&pu=sl@1,pw@1000,sz@224_220,pd@1,fz@2,lp@0,tpl@color,&st=1&wk=sh&dt=pdf&md=sax_3


新界原居民的定義

1898 年 6 月 9 日,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在北京簽署,專條內容規定將深圳河以南、大鵬灣以南、 界限街以北,包括大嶼山在內附近大小二百多個的島嶼,租借給英國,自 1898 年 7 月 1 日起,九十 九年為限期。這個地區,港英將之稱為「新界」。

當港英佔領新界後,英對全新界的土地進行仗量和 業權登記,並宣布新界的土地均為英女王所有,引起新界居民的不滿。由於當英軍接收新界時遭到新界居民的頑強抵抗,為了緩和鄉民的情緒,1905 年政府將民間土地一律改發官契,所有原日的業權 人都為承租人。

官契分為甲、乙雙方,甲方為英皇愛德華七世,乙方為承租人。每年需交付地稅。在 當時有被登記為承租人者及其後人就成為「原居民」。但是這個定義只限於新界居民。香港島、九龍和日後的新九龍居民卻不能享有原居民的權益。

1937 年,香港政府以九龍山(飛鵝嶺)、慈雲山、雞 胸山、獅子山(虎頭山)、煙墩山(黑山)、鷹巢山(蓮藕山)等一系列山嶺作為天然界綫,把新界一分為二: 九龍山一帶山嶺以南的狹長地區,至界限街為止,是為新九龍地區。包括深水埗、長沙灣、荔枝角、 九龍塘、九龍城、黃大仙、牛池灣至官塘等地。


新界原居民的主要權利

丁屋權利:
在 1898 年之前「新界」受中國政府管治,土地持有人有關土地的地契並無限制土地使 用的條款,鄉村的土地持有者可以在耕地或荒地上興建屋宇。港英在 1898 年接管後,港英政府認為 與英國政府的政策相違背。但仍承認新原居民有在其擁有地興建居所權。1972 年 12 月 1 日,港府施 行「新界鄉村小型屋宇政策」 ,規定新界原居民的男丁在其一生中,可獲一次興建一所面積七百平方 英尺、高二十五英尺的鄉村小屋宇,即俗稱「丁屋」 。

豁免差餉:
根據港政府於 1973 年制定的香港差餉條例,凡鄉村發展區範圍內鄉村屋宇及鄉村發展 範圍外自住鄉村屋宇,可獲豁免差餉。同時對新界的村公所、鄉事委員會會所、祠堂、廟宇都豁免差 餉。

收地補償:
港府制定新界搬村特惠補償政策,給予凡有屋地的原居民在搬村時,以一分屋地(約 600 平方呎)補一間七百平方英尺的鄉村小型屋宇。

安葬權利:
新界原居民及其家屬有權安葬於村落附近山邊。並在清拆此等山墳時,付給特惠津貼。

遺產繼承:
新界原居民的遺產一向是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繼承,1910 年香港新界條例也規定,凡 處理屋宇及土地案件,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有權承認並執行中國傳統習俗和傳統權利,即在無遺囑的 情況下,遺產的繼承權屬男丁所有。這條條例現在已有所修改,即當該「家」如屬無遺囑的情況下, 遺產繼承應由該家中全體家人平分,而不應只可由男丁繼承。但如屬「房」「堂」或「祖」等集體所 、 有的財產繼承,則仍按傳統習俗處理。

傳統習俗:
尊重地方傳統習俗,廟宇、神壇、教堂、道觀等保持原有狀態;醮會、神誕照常舉行, 邊境兩邊居民保留在習慣上可以在指定關口依照規定時間來往的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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