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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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英語:Separation of Powers),是指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的設計。權力分立這一名詞首先由啟蒙時代法國的哲學家孟德斯鳩所提出,而這樣的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
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政治制度。與其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行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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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歷史
分權理論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的混合政體學說。柏拉圖認為混合政體綜合了君主政體的智慧和德性,民主政體的自由,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 [1]近代的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分權的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說明了權力分立的重要性。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權力分立的實行
權力分立的典型
源於美國的總統制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台頒佈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來源請求]。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源於法國的雙首長制
在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制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雙首長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並未改變。而最近幾年法國和德國的密切合作成為歐洲經濟一體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動力,例如在1999年歐元的流通就是一例。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
中華民國採用孫中山所提出的五權憲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外加考試與監察二權。五權分立的思想是孫中山結合西方的三權分立與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並得到確認。按憲法,最高權力機關是國民大會,下面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別行使五權。其他地區的權力分立實施情形
香港的權力分立
至於香港實行的權力分立,由於歷史原因,被認為是比較特別的。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政制被稱為軟性獨裁,因為港督由英國任命,而立法會在1984年之前仍全由港督委任產生,可說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權,另外司法權是獨立於二權以外,但香港政府受英國普選議會監察。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有兩派不同意見。一派認為香港基本上行使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因為《香港基本法》將司法、立法和行政權置於三個不同權力單位上。另一派(主要為內地法律學者)則認為香港屬行政主導,不屬三權分立。如李國能認為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互相制衡,三權分立」[2],林瑞麟認為行政與立法機關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香港三權分立不同外國[3]。2007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吳邦國認為香港的制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是處於中國的完全主權之下[4] 。
參見
參考文獻
- ^ 孫關宏等. 政治學概論.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年: 28. ISBN 7309036611.
- ^ 李國能:港司法獨立很重要星島日報,2010-01-12
- ^ 林瑞麟:港三權分立不同外國明報,2010-01-28
- ^ 「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 吳邦國閹了香港. 蘋果日報. 2007-06-07: (A01)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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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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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又稱內閣制,包括「內閣君主立憲制」及「內閣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中華民國憲政學者與文獻稱之為「行政首長」,以有別於議會領導人)的權力來自議會(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議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腦贏得議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議會大選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議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議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議會制下政府首腦(總理)的權力普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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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是國家權力的中心。議會民主制一般實行於民主國家,因此存在着多個參加議會選舉的政黨。議會內閣制的政府首腦(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開,其國家元首通常是儀式性職務,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其權力一般僅限於任命議會中的多數黨領袖或者多黨政治聯盟領袖擔任政府總理。議會制下的行政中樞為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稱為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並向議會負責。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但是,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數時,幾個少數黨也有可能通過建立同盟積聚過半議席從而獲得任命政府首腦的權力,此時的政府稱為聯合政府,內閣稱為聯合內閣。如果內閣的提案遭到議會拒絕或否決,必須集體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政府首腦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經過向國家元首禮貌性報告後,由元首下令重新舉行國會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主席、主委等等)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公務員任命權與簽署法令,接受外國使節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國家元首的命令必須經由政府首腦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發佈政令。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無論是邦聯制,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學理上稱為單一制)的國家,中央政府都可能採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的一些州、郡、邦政府也是採行議會制。
歷史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14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英國君主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來自德意志,無法流利地使用英語,於是敕命英國內閣中一名大臣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英國首相一職。隨着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英國國會開始控制英國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
西敏制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任命,行使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西敏制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參議院,而不是英國上議院,而紐西蘭則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威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早在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制,做好了準備。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極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實行議會制的政權
英國、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北歐等)、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新加坡、馬來西亞、東帝汶、泰國、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東歐國家(如捷克、匈牙利等)、波羅的海三國和牙買加等。其中:實行單一選區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 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印度、泰國等。
- 西歐大部分國家,如德國。
-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優缺點
優點
- 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
- 政府全體內閣成員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議員執政可避免議員逐漸與實際社會脫節。
- 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
- 稱職的政府首長可以不限任期。
- 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不像總統制有不能在任期屆滿前使其下臺的缺點。
- 單次選舉消耗之經費比總統制少。
- 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 是解決三權分立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矛盾的其中一種方法(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政黨沒有嚴重衝突的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缺點
- 二次大戰前,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挑戰是小黨執政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和極端政黨的上台。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小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拉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
-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必然導致政府改組、倒台或議會提前解散中的一種結果,容易引發憲政危機。
-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很難制衡執政黨,並且反對黨會因爲席次過少而很容易被邊緣化。
- 行政長官不固定的任期容易形成某個政黨長期獨裁的局面。
- 行政上很難趨向專業化,因爲議員的行政專業性遠不如技術官僚。
- 一旦發生政黨輪替,就對政策的連貫性造成不利影響。
- 議會制比較容易形成政黨衝突。
- 議會制容易形成立法部門操控行政部門的情況。
- 長遠所消耗的選舉經費比總統制要來得多。
二次大戰後
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學理上稱為雙首長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1990年東歐共產國家改制後,則多傾向使用直選元首下的雙首長制。反觀總統制,由於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如中美洲及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與投票制度的關係
議會民主制本身並不一定會產生過多的小黨派和極端政黨,當議會民主制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選舉計票方法結合時,容易產生較多小黨,導致小黨執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一個黨派只要在全國獲得超過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國家是百分之五)的政黨選票,就可以進入議會,無論在個人選區中是否有本黨當選人。 而在單一選區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個候選人必須在一個地方選區獲得比其他候選人多的票才能進入議會。也就是說,一個有極端主張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進行議會,但是在純粹的單一選區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選舉下,由於極端黨派的選票被分散在各個地方選區(而且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極端政黨都很難拿到過半的選票獲得當選),極端政黨很難進入議會。例如實行純粹單一選區制的英國,極端民族主義黨派「英國國家黨」全國得票超過百分之五,但在國會卻毫無席位。而日本實行單一選區制加政黨比例代表,所以沒有在全國任何選區贏得席次的日本共產黨,因為全國政黨得票超過門檻,仍能參與分配席次。所以,選舉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還是純粹的單一選區制,是影響政府組成與表現的重要的因素。議會制政府,實行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國內政黨體系的兩黨制,造成內閣與政府首腦的兩黨輪政,以英國為其典型。實行單一選區制搭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黨體系的多黨制,導致聯合內閣與聯合政府。
相似體制
西敏制
西敏制是一種特殊的議會民主制,源於英國,名字就取自英國議會的所在地倫敦西敏宮。這種體系被廣泛用於前英國殖民地國家,並已經成為大多數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政治體制。在西敏制中,國家元首擁有較大的緊急權力,但受到慣例(而非法律)的制約而較少執行。其他形式的議會制,如德國與意大利的體制,跟西敏制有很大不同。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或混合制,目前學術界上對於半總統制是否為一種獨立於議會制與總統制之外的制度仍有爭議,以德國學者Winfried Steffani為首的一派認為,半總統制雖然強調總統在組閣的必要性,但內閣仍須對國會負責,而國會通常也能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這些控管機制讓半總統制其實有着議會制的特徵,因此有越來越多人認為半總統制其實是議會制的一種變制,而非獨立於總統制與議會制之外。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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