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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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舊稱「官府」、「官署」、「公家」、「衙門」)是一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在內閣制國家,「政府」一詞也用來指代表國家最高行政機構的核心,即「內閣」。一個國家的政府又可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政府也是一種權力分配的格局。不僅是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係,也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甚至也包括了政府各部門單位之間以及公務員之間的權力分配。
政府是組成國家整體的一個重要部分,政府隸屬於國家。因此執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權的更替並不意味着國家的滅亡,而如果國家滅亡了,政府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對於國家的合法性存在認同性高於對政府的認同性。
政府也是一種組織,區別於一般的社會組織,政府權力的取得必須具有合法性,同時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權利只為權力來源負責,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權力來源恰好是國民或公民,政府就對國民公民負責,為公共利益服務。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執法權,如果超出法律賦予的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如果沒有完全行使執法權,就是「不作為」。兩者都是政府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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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國家都有自己的政府。政府是稅收的主體,可以實現福利的合理利用。政府的服務對象依其國家體制而不同。在民主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委任,代為管理國家的機構;在專制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統治階級,協助統治階級進行並維持統治。在分權制度中,狹義的政府只是行政權的代表,受立法機關訂立的法律約束,且需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也有些政府受到權利機關授權進行行政行為,其權力機關通常為通過選舉或名義上的選舉產生,本身擁有立法權、司法解釋權(或立法解釋權)、對政府的審核信任權等,對部分重大影響或干係的事務,進行權利干涉,如干涉司法部門判決、干涉行政部門施政等,本身利用選舉使之可以凌駕於其他常務機構而體現民意和實現民主。
在專制國家中,政府使用不同的方法維持統治,包括警察和軍隊(參看警察國家),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贏取國家內部的支持。典型的贏取支持的方法包括提供司法體系、管理機構和社會福利,聲明國家受到神的支持,為大多數群體提供利益,在國內的重要部門舉行選舉,通過法律和憲法限制國家權力以及使用民族主義。反對政府控制的群體包括自由意志主義者和無政府主義者。
政府的組成
現代政府的構成原理主要是人民主權原則和代議制原則。政府體系由國家元首、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組成。它們之間的力量對比決定了一個政府的組織類型。主要有[1]:167-172:- 三權分立結構:國家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分別由議會、法院和總統分別行使,相互制衡。美國是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
- 議會制結構:行使立法權的議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內閣和法院都由議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起源於英國,為大多數英聯邦國家採用,瑞典、挪威、德國和意大利也採用這種結構。
- 元首集權結構:國家元首的權力凌駕於其他政府機構之上,而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則在國家元首之下保持平衡。例如法國的半總統制、中華民國的五院制和俄羅斯。
- 單一制:中央政府掌握所有的權力,地方政府的權力只是中央政府為了管理需要而授予的,中央政府具有最終決定權。
- 聯邦制:中央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地方政府的讓予,地方政府的權力是固有的。聯邦政府無權干涉聯邦成員政府獨立的職權範圍。
政府職能
政府作為社會中最大的公共組織,不僅負有價值導向、安全保衛、維持秩序的責任,也肩負了政治統治、經濟管理、社會協調的社會寄託。政府具有公共屬性,政府的職能是為公眾服務,並以公眾的利益為依歸。同時政府也具有一定的階級性,它往往為某個特定的階級服務,成為該階級管理其他階級的工具。政府具有價值導向責任,如亞里士多德所說的追求「最高而最廣的善業。」[3]政府職能也涵蓋了社會公眾生活的全方位,並且隨着社會的改變不斷適應進行發展。政府也同時為公眾福利提供方便,創造條件,甚至通過直接提供公共物品提高公眾的生活水平。從程序的角度,政府的職能包括了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決策是政府的核心職能,決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政府的能力和水平[1]:197-199。從任務範圍角度,政府的職能可以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其中政治職能是政府最主要的職能,這主要體現在維護現存的政治秩序上。政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轉,其次就是指定有利於國家與社會的政策,推動社會的進步。為了保證政府職能順利發揮作用,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機關對外保衛國家主權,對內維護政府統治,打擊犯罪。政府也需要建立和維護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結構系統,並保障工作人員的權益[1]:199-204。
在經濟方面,政府通過財政和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發展,保證宏觀經濟的穩定增長。經濟低迷時期,通過減免稅收、調節稅率、加大支出等手段,促進投資和生產;經濟過熱時,減少政府支出,減少貨幣供應量、提高利率,抑制需求,降低物價。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和政府支出等手段,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以保證社會公平與穩定。為了控制壟斷和外部不經濟行為,政府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手段來保證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政府還需要提供充分的政策和資金的支持,積極創造條件,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和轉型,鼓勵新興產業的成長。政府還提供國防安全、公共工程、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為社會公眾服務[1]:199-204。
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組織,負有維護社會治安和秩序的職責,減少各種社會問題。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例如交通、衛生、教育、文化、環境保護等,也往往是政府的責任[1]:204-205。
政府與市場
市場為了保持其平等與開放的特性,促進競爭,對政府的干擾有本能的排斥;另一方面,市場為了維持秩序又需要政府調停。尤其是市場失靈時,更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包括開展公益服務,發展公共事業,解決外部性問題(例如環境污染);控制壟斷的出現,維護市場的穩定和機會公平;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等。政府由於在政策和工作上的低效率,對市場的干預也可能導致政府失敗的發生。現實中政府的干預或多或少難免存在失誤,關鍵是如何將政府失敗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內。
政府干預市場的模型按照最小政府到最大政府可以分成無政府社會、最低限度國家(守夜人國家)、混合政治經濟國家、福利國家、全能主義國家[1]:216-219。
無政府社會理論上沒有政府干預,完全依靠市場規則,但是實際中的無政府狀態常常表現為混亂無序,根本無法建立有效的市場規則。在守夜人國家模式下,政府除了國家安全和維持秩序外,基本不干涉經濟。混合政治經濟國家則主張在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實行國家適度干預,現代國家大多屬於這種類型。福利國家為公民提供詳盡的福利政策,政府對經濟有很強的控制。全能主義國家則不主張市場經濟,政府不僅佔有大量經濟資源,而且控制其配置,經濟完全依附於政治[1]:216-219。
參閱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本頁面最後修訂於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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