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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違反公契飼養狗隻拒付4萬元訟費, 天盛苑居屋戶遭收樓強拍 / 違例養狗後果嚴重, 法團追巨額律師費

http://skypost.ulifestyle.com.hk/%E6%B8%AF%E8%81%9E/%E8%A6%81%E8%81%9E/20160802/001/%E9%A4%8A%E7%8B%97%E8%A2%AB%E6%8E%A7%20%E6%8B%92%E4%BA%A4%E8%A8%9F%E8%B2%BB%20%E5%B1%85%E5%B1%8B%E6%88%B6%E9%81%AD%E6%94%B6%E6%A8%93%E5%BC%B7%E6%8B%8D/224702

養狗被控 拒交訟費 居屋戶遭收樓強拍

02/08/2016 晴報 Sky Post

【晴報專訊】屋苑業主違規養狗可致單位被強拍!元朗居屋天盛苑有業主違規養狗,業主立案法團3年前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業主遷走狗隻及支付訟費,惟業主一直未有付款,法團早前獲法庭下令,可拍賣單位收回欠款共約4萬元。

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近日刊登通告,指法團於2013年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向違規養狗的業主發出禁制令,法庭最終頒令要求業主遷走狗隻及支付所有法律費用,不過業主一直未有支付欠款。法團遂於今年1月入稟申請拍賣單位,法庭頒令要求業主在28天內支付欠款23,939元,及訟費15,400元共約4萬元。通告指,業主在限期內仍未付款,法團已通知律師行安排執達吏收樓,稍後再拍賣以支付欠款。

居民:不少住戶偷養狗

據悉,涉事業主單位飼養多隻狗,有鄰居投訴受狗吠聲滋擾。

同住天盛苑的其他狗主陳先生認為,涉事業主是無付律師費才致單位被拍賣。他說,入住前已養狗,不忍拋棄牠,他自己出入都將狗隻收入籠內。另一住戶謝小姐表示,不少住戶會偷偷養狗,散步時間集中清晨6、7時及晚上保安開會的時間,部分與保安相熟者則較易獲通融。

業主立案法團未回覆

律師梁永鏗說,未見過類似案件,由於相關法律費用與單位價值相差甚遠,法庭一般不易下令拍賣單位,或與被告缺席聆訊、不遵從法庭判令有關;他提醒不遵從法庭判令有機會觸犯藐視法庭罪。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前會長袁翠儀說,管理公司收到投訴後,會先發信勸喻及與法團商討是否發律師信。大部分法團盡量希望在屋苑層面解決問題。

本報向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查詢,惟截稿前均未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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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違規養狗拒付4萬元訟費 天盛苑擬強拍單位

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 - 新聞 - 社會 - D160801

2016/08/01 星期一 23:29

為了愛犬,連屋也可能不保?

天水圍天盛苑有業主由於堅持違契養狗,被業主立案法團申請禁制令,要求將狗隻遷離屋苑及支付近四萬元法律費用,惟業主一直拒付,法團近日安排執達吏收樓,並擬強拍單位以支付欠款。

本報記者昨日到天盛苑視察,發現業主立案法團在屋苑多處張貼通告,指法團在2013年引用大廈公契條款,就違規飼養狗隻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禁制令,最終法庭頒令將狗隻遷離屋苑及支付法律費用,惟該單位業主一直未有按判令支付律師費及訟費,去年法團再向法庭申請「絕對扣押令」追討欠款亦無果。

直至今年1月,法團正式入稟申請拍賣有關居屋單位,要求業主在28日內繳交押記令的欠款23,939元,以及訟費15,400元。通告指,由於單位未有在限期內繳款,法團已經安排執達吏收樓,稍後進行拍賣,以支付欠款。通告又透露,法團將就另一違規養狗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據悉,涉事業主在單位內飼養多隻狗,而且未有好好管教,導致狗吠聲滋擾到其他鄰居。

當區區議員陳思靜指,屋苑居民違反公契飼養狗隻問題一直存在,他今年收到8至10個居民投訴,主要涉及狗隻隨處便溺而衍生的公共衞生問題。陳說,屋苑公契訂明不可飼養狗隻,認為法團只是按法庭判決做事。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前會長袁翠儀說,大廈法團因飼養狗隻而申請將單位拍賣,直言:「從事多年物業管理未見過,亦未處理過。」

她解釋,管理公司在收到投訴後,會先確定被投訴單位飼養狗隻,管理公司會向單位業主發信勸喻,列明公契條款及違反後果,如住戶採取不合作態度,才會與法團商討是否發律師信。

袁又說,大部分法團考慮到住戶間的和諧及採取法律行動所需費用,會盡量希望在屋苑層面解決問題。至於申請將單位拍賣,袁認為,法團要衡量是否值得,「拍賣都要錢,所需時間亦不短。」

律師梁永鏗說,一般法庭很少直接判強拍,慣常做法是當被告不依從命令,可入稟申請被告破產以取回有關法律費用。

梁認為相關法律費用與單位價值相差甚遠,但法庭仍下令拍賣單位,或與被告缺席聆訊,不遵從法庭判令有關,故法官給予較嚴厲的罰則。

有天盛苑住戶說,屋苑一直嚴格禁止養狗,但不少住戶偷養。謝小姐說:

"知悉部分鄰居有養狗,但因為狗隻不會隨處大小便,走廊無異味,亦很少狗吠聲,故不覺得滋擾,直言在告示版看到有人因養狗被拍賣單位是有點誇張。"

本報向「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及「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查詢,惟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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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投訴》違例養狗後果嚴重   法團追巨額律師費

03/09/2002   太 陽 網 : SUN 生 活 / SUN時事…每日專題

文: 蔡傳威

在住所違規養狗的人士要當心!若收到法團警告後置之不理,分分鐘會招致司法訴訟,付上巨額律師費。有居屋住戶違反大廈公契在單位內飼養狗隻,法團在多次警告無效下,委託律師進行民事訴訟,住戶最後將狗隻遷走,卻被法團追討巨額律師費。

天水圍天盛苑居民馬先生數年前入伙時,帶同一直飼養的狗隻入住,雖然該屋苑明文禁止住戶養狗,但他鑑於狗隻年邁,不忍捨棄,遂冒違規之險在單位內繼續飼養,打算為狗隻覓得新主人後,才將牠送走。其後法團委託管理公司多次以書面及到訪形式,向馬先生解釋養狗違反大廈公契,要求他將狗隻遷離,馬先生一直未有理會。直至最近,法團委託律師向其發出律師信,並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禁制令,禁止他繼續養狗。


忍痛將狗隻遷離

馬先生收到律師信後,懷幵極度不捨的心情忍痛將狗隻遷離,並到土地審裁處以狗隻已遷離居所為由,提出反對申請。他以為事件會告一段落,但不久又收到法團的律師信,指為免浪費雙方時間及訴訟費,若他承諾不再在其單位養狗,及支付律師樓就今次事件所付出的開支共一萬二千元,法團會停止進行有關訴訟。對於這筆突如其來的律師費,馬先生大表不滿,認為有關事件並未進行正式審訊,不應由他獨自負擔律師費。
檔案編號:C02/0818/Mj09


對居民構成危險

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吳燕玲指出,法團曾接獲十多戶居民投訴,指馬先生經常攜帶體形龐大的狗隻在屋苑出入,且沒有替狗隻戴上口罩,對居民構成危險。法團曾委託管理公司發出多次警告,並向馬先生明確表示若情況沒有改善,將採取法律行動,有關費用需由他承擔。最後法團在警告無效下,決定向他提出民事訴訟。若馬先生拒絕承擔律師費,法團會再跟律師商討對策。

天盛苑管理處:2448 1810


法律意見

法律界人士黎國光表示,有關律師行的做法為業內常規,在上述個案中,原訟人已向答辯人表明將由他負擔有關法律費用,而且答辯人在收到律師信後才將狗隻移走,原訟人有理由要求答辯人支付有關法律費用。

若答辯人認為有理據,可拒付費用,並繼續面對訴訟,但訴訟的律師費及堂費涉及金額會遠超過一萬二千元。黎國光補充,若答辯人認為一萬二千元太貴,可與有關律師議價。


議員回應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表示,業主違反公契被法團或管理公司警告時,不應置之不理,因被法團或管理公司採取法律行動入稟控告的紀錄,會列入樓宇買賣合約,直至整個法律程序完結或被控業主成功申請取消紀錄為止,該紀錄有可能影響日後樓宇買賣,令業主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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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強制驗窗計劃 /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 《建築物條例》第30C條

屋宇署 - 強制驗窗計劃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mwis.html

強制驗窗計劃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 如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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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網頁

屋宇署 - YouTube視像頻道

短片􀂠:

-􀂠慎選強制驗窗計劃合資格人士   0:32)

-「嚴家防範」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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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 - 刊物 - 小冊子

強制驗窗計劃   (繁體中文版)




驗窗修葺選擇多 業主有權問清楚   (繁體中文版)
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pamphlet/MWIS-WIRCECc.pdf



窗戶安全須知   (繁體中文版)
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pamphlet/IMWSc.pdf

 






窗戶安全小百科


問題1. 窗戶的一般「壽命」是多久?

答: 窗戶並沒有特定的「壽命」。不過,業主應特別注意窗戶個別組件(例如窗鉸、螺絲和鉚釘等)的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安排維修或更換。只有通過正確使用、定期檢查和適時維修,才可確保窗戶的安全。


問題2. 為甚麼窗戶會脫落?

答: 根據過往窗戶脫落事件的檢討所得,窗戶脫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窗鉸的螺絲/鉚釘因日久銹蝕或損耗而損壞所致。此外,窗戶欠缺妥善保養和使用方法不正確也是造成窗戶脫落的原因。


問題3. 如果我的窗戶鬆脫墮下有甚麼法律後果?

答: 業主和住戶有責任定期檢查及保養其單位的窗戶以確保窗戶安全。若窗戶脫落而引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業主和住戶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條的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窗戶,或容許窗戶自建築物墮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
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如脫落的窗戶導致他人受傷或喪失生命,受害人或其家屬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有關的單位業主索取賠償。


問題4. 如何揀選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

答: 屋宇署的網頁(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mwis.html)載有合資格人士的名單及註冊承建商的名冊供市民參考。請同時參考屋宇署的小冊子《驗窗修葺選擇多 業主有
權問清楚》,相關網址如下:
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pamphlet/MWIS-WIRCECc.pdf


問題5. 窗戶檢驗及維修的收費有沒有參考指標?

答: 有關窗戶檢驗及維修專業服務所需的收費,會因應不同因素而有所分別,如樓宇窗户的數量及尺寸、保養及維修狀況、及行業當時的市場環境等。現時合資格提供驗窗及修葺服務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名列於關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數量,應足以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讓業主/法團可從不同的註冊承建商取得報價,以作參考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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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GN-BA26 - 申請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http://www.bd.gov.hk/sc/forms/GN_Ba26c.pdf

為有意成為註冊第 III級別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人士 提供的培訓課程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 專業「鋁窗修葺」實習課程
(個人及獲授權簽署人)僱員協會  主辦,業餘進修中心  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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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寶花園『強制驗窗計劃』
提供窗戶訂明檢驗服務予住宅單位收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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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kywineng.com.hk/qna.php
常見問題 FAQ (驗窗驗樓一站式工程 佳偉工程) - (節錄)

1.法定通知會寄給業主嗎?
答:會,法定通知分二部份,公眾地方部份給大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私人地方部份會給住戶,每個單位的住戶都會收到法定通知書。

2.剛收到由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 怎樣找合資格檢查員? 什麼時候要完成?
答:要選擇合適而正確的 QP(檢查員),不如選擇合適的 RC(承辦商)更好,原因是閣下的物業已被 選為「強制驗窗」的目標物業,相信難免有”修葺”必要。需要 6 個月內完成,程序如下: 1)找 QP 完成檢驗程序兼法定申報(MWI-1 及/或 MWI-2 及/或 MWI-2a 及/或 MWI-3)表格 2)找 RC 完成維修程序兼「小型工程指定的法定申報」(MW03, MW04, MW05)
詳情可瀏覽屋宇署相關網頁: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MBIS_MWIS.html

3.何謂合適 RC?
答:RC 能夠充任 QP 職責;反之 QP 未必是 RC,既然閣下知道窗戶有維修需要,便應先考慮選用一家能 解決驗窗兼修葺窗戶的 RC(但必要合資格)。

4.誰交予表格給屋宇署?
答:QP 和 RC 負責全部法定申報,客人只須簽署 MWI-1 的委任文件。

5.怎選擇正確的 RC?
答:
1. 選擇合資格訂明註冊承建商: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RC 可分為 I、II、III 級,最高資歷為第 I 級,最低為第 III 級,而 窗戶修葺工程,列為 A 類別,因此聘用持第 I、II、III 級”A”類正式牌照的承辦商便是正確決定; 另請留意由「屋宇署」官方網站(www.bd.gov.hk)「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改造/改動/修葺/拆 除窗及玻璃外牆」之 2.8 及 3.6 項目,嚴格劃分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職責範疇,第 III 級別的承建商, 是有很多窗戶修葺項目因尺寸不同,樓高不同及受外力影響的力度不同而不能維修的規則;相信 這一點,有部份 RC 至今也未能明確知悉,因此,建議選擇第 I 或 II 級持 A 牌類牌照之小型工程 承辦商。(注:承辦商的資歷查證,可在官方網站(www.bd.gov.hk),「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 制度」之承辦商註冊情況可閱見查實;
2. 安全保障: 合資格訂明註冊承建商應備足夠保險,以下兩項的保險不能豁免;
a) 第三者工程責任全保:即是保障因工業意外而引致第三者的人命損失,財物損失等的賠 償保障
b) 工人工業意外傷亡保險:此項保險,勞工處已立法,其受保額不少於港幣貳億元,強調是工人 意外傷亡保險而並不是僱員傷亡保險。(Labour 與 Worker 是有分別的)
注:以上兩項保險因保險公司的審核非常嚴謹,因此,業內出現很多仿單情況,務必查實。
3. 承辦商的誠信,資格在「建築事務監督」對承辦商發牌之前,已對有關公司/及持牌 TD 及 AS 進 行一連串查證及分析,尤是第 1 級別的小型工程承辦商,因此,選擇第 1 級別,而公司規模較大 的,保障便更好。
詳細可瀏覽以下網址: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pnrc/Pnrc71_c.pdf

6.未收到法定通知之前,可否先做驗窗及維修?
答:可以的,但 RC/QP 必須為該項目完成所有法定申報,當建築事務監督收到完整而合法的申報後,在 以後的五年內,該單位均不會收到法定通知書。

7.我家居剛剛裝修完畢,亦聘請了相關人士進行檢驗和維修,是否要重新檢驗?
答:若業主在屋宇署出通知書前,自行委聘註冊檢驗人員及合資格人士按照強制驗樓及/或驗窗計劃的要 求,對樓宇的窗戶進行檢驗和維修,仍可依照法律程序完成申報,屋宇署會紀錄在案,保證將來幾年不會納 入計劃內。

8.何謂法定申報表格、程序?
答:法定程序,申請表格:
選擇一:是 MWI-1-MWI-2a。
選擇二:是 MWI-1-MW03/MW04/MW05 表格-MWI-3。
選擇三:是 MWI-1-由第三者交 MWI-2、MW03/MW04/MW05 表格、MWI-4。


15.屋宇署會否覆核驗窗或抽驗?
答:屋宇署有機制隨機抽驗,但如要解除命令,便需要依足法定程序合法申報及進行覆驗。

16.樓宇有否被豁免範圍?
答:樓高少於 10 米或少於三層的村屋,均可豁免。
*註:目前已有少於三層高的別墅式住宅,收到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的預先通知書。

17.為什麼小型工程承辦商的註冊編號,有上是有(P)而有些是沒有(P)?
答:(P)是代表臨時牌
*註: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後,已沒有臨時牌,那是說,如果由(P)牌公司去負責 QP 或 RC 項目, 全部都是不合法,即使(P)牌公司依法定程序,做妥所有呈報,也是不被接納。

18.選擇 RC 的重要條件?
答:
1. 工人意外保險(法定是 2 億);
2. 第三者意外保險;
3. 持牌公司,必須找”A”類牌照,最好是有第一級牌照,因為第 3 級牌照的(個人牌),欠 了 保險,而且有很多項目及位置是不能承造的;
4. RC 的穩定性;
5. 工程造價。

25.QP 的責任
答:根據「建築物條例」之第 123P 章《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進行訂明檢查,把有危險或潛在 危險的窗戶點出,(沒有危及自家或他人安全的,即使完全損壞,根據法定精神,沒有要求修葺),向物件 持有人提出,及向‘建築事務監督’呈報,目的是要使窗戶由合適 RC 修葺而變得安全。(可參閱 PNAP-APP- 116)
另:必須依法呈報一切法定文件,包括 MWI-1, MWI-2, MWI-2a,MWI-3 或 MWI-4 表格,直至為客人解 除一切(法定命令)

26.RC 的責任
答:根據 QP 的驗窗結果,進行修葺,而修葺目的是要把窗戶變得「安全」;而施工標準需參閱由「建 築事務監督」公告之作業備考,PNAP-APP-116/PNAP-248。
另:必須依法呈報「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呈報文件 MW01、MW02、MW03、MW04、MW05 表格, 直至完全為客人解除「法定命令」,並承擔施行工程之法定責任,包括日後被追究責任(呈交 MW01,MW02,MW03,MW04/MW05 表格的目的,便是有責任的承擔者。)

27.QP 怎樣面對/檢驗未經認可之加建窗戶, 如窗台.....?
答:QP 並沒有責任為違例僭建的窗戶作檢驗。以本公司而言,我們會建議 QP 為這些違例窗戶作檢驗, 但不會向「建築事務監督」呈報,我們會以一個好市民身份,向這些(違建)窗持有人提出,但不限於如下:
1) 這些窗應盡快拆除,已經違反了‘建築物監管條例‘,應即時拆除及還原;
2) 即使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即時拆下,亦有違安全標準,如有修葺必要,便應修葺,以達安全 標準。

28.我是否可以選擇 2 間或以上的合資格承辦商? 若檢驗出來的結果不一樣的,怎麼辦?
答:若在檢驗後需要進行訂明修葺,但業主不同意結果,可重新另找合資格人作檢驗,如結果與先前的 不同,可由業主自行決定任何一份結果做修葺,一般是最後聘用為修葺的 RC。
(MWI 1「委任合資格人士作窗戶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的通知」
樣本參考:http://www.bd.gov.hk/chineseT/forms/MWI01_Sample_c.pdf,
MWI-4「窗戶修葺證明書」
樣本參考:http://www.bd.gov.hk/chineseT/forms/MWI04_Sample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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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 - 強制驗窗計劃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mwis_procedures.html

強制驗窗計劃的程序及指明表格

  1. 預先知會函件

    在送達法定通知前,屋宇署會向被選定為目標樓宇的法團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或將有關函件張貼在樓宇的顯眼位置,以預先通知業主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此預先知會函件不會另行向個別業主發出。
  2. 法定通知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不少於兩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限期內對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在送達法定通知後,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站。
    https://mwerdr.bd.gov.hk/MBIS/MBISSearch.do?method=PageMBIS&regType=MBIS&langCode=2
    樓宇業主如接獲根據強制驗窗計劃送達的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在指定限期內完成所需的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3. 合資格人士的訂明檢驗

    該合資格人士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窗戶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4. 訂明修葺

    如該合資格人士據其檢驗所得認為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此承建商須就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獲得註冊資格),在一名合資格人士(此合資格人士與進行訂明檢驗的合資格人士是否同屬一人,可由業主決定)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如合資格人士本身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就由他進行檢驗的窗戶,擔任有關訂明修葺的承建商。不過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可按其級別、類型及項目註冊的小型工程進行有關的修葺。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指明表格

通知建築事務監督(由合資格人士)
訂明檢驗前
  • MWI 1 表格  
    (獲委任日之後7日內呈交)
    委任合資格人士作窗戶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的通知
檢驗後不需修葺
  • MWI 2a 表格  
    (訂明檢驗完成後 14 日內呈交)
    窗戶檢驗證明書
  • MWI 5 表格  
    (適用於在合資格人士獲委任日期後7日內完成訂明檢驗)
    委任合資格人士作窗戶訂明檢驗及完成有關檢驗的通知

檢驗後需要修葺

同一合資格人士進行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不同的合資格人士進行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
  • MWI 3 表格  
    (訂明修葺完成後 1 4 日內呈交)
    窗戶檢驗及修葺證明書
  • MWI 5 表格  
    (適用於在合資格人士獲委任日期後7日內完成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
    委任合資格人士作窗戶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的通知及窗戶檢驗/窗戶檢驗及修葺證明書
  • MWI 2 表格  
    (完成訂明檢驗後7 日內呈交)
    窗戶檢驗證明書 - 由進行訂明檢驗的合資格人士呈交
  • MWI 4 表格  
    (訂明修葺完成後 14 日內呈交)
    窗戶修葺證明書 - 由監督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呈交

相關內容

  1. 強制驗窗計劃
  2. 強制驗窗計劃概覽
  3. 涵蓋範圍
  4. 程序及指明表格
  5. 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
  6.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
  7. 窗戶的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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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mbismwis_briefing.html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簡介會

如欲進一步了解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詳情,歡迎出席任何一個本署於各區所舉辦的簡介會。

2016年第三季


日 期地點及地址時 間
5.8.2016
(星期五)
地點: 黃大仙社區中心
地址: 黃大仙正德街104號
晚上7:30
19.8.2016
(星期五)
地點: 禮頓山社區會堂
地址: 跑馬地黃泥涌道133號
晚上7:30
29.8.2016
(星期一)
地點: 恆安社區中心
地址: 馬鞍山恆安
晚上7:30
8.9.2016
(星期四)
地點: 西營盤社區綜合大樓社區會堂
地址: 西營盤高街2號
晚上7:30
20.9.2016
(星期二)
地點: 梁顯利油麻地社區中心
地址: 油麻地眾坊街60號
晚上7:30
29.9.2016
(星期四)
地點: 葵芳社區會堂
地址: 葵涌禮芳街2號
晚上7:30

備註 :
  1. 簡介會將以廣東話進行。
  2. 簡介會開始前15分鐘進行登記。
  3. 坐位以先到先得分配。
  4. 如開始前2小時,香港天文台宣佈將會懸掛或仍然懸掛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當日的簡介會將會取消。


強制驗窗計劃簡介會

如欲進一步了解強制驗窗計劃的詳情,歡迎出席任何一個本署於各區所舉辦的簡介會。

2016年第二季


日 期地點及地址時 間
27.5.2016
(星期五)
地點: 鰂魚涌社區會堂
地址: 香港基利路1號鰂魚涌社區綜合大樓地下
晚上7:30
23.6.2016
(星期四)
地點: 梁顯利油麻地社區中心
地址: 油麻地眾坊街60號
晚上7:30

備 註 :
  1. 簡介會將以廣東話進行。
  2. 簡介會開始前15分鐘進行登記。
  3. 坐位以先到先得分配。
  4. 如開始前2小時,香港天文台宣佈將會懸掛或仍然懸掛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當日的簡介會將會取消。


最近修訂日期 : 201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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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100.hk/tc/topics/Housing-and-accommodation/Maintenance-and-safety-of-property/Mandatory-Window-Inspection-Scheme/

物業維修與安全

強制驗窗計劃

除了強制驗樓計劃外,香港政府在 2012 年亦推出了強制驗窗計劃,以應付窗戶日久失修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樓宇或屋苑的大多數窗戶,都是個別單位業主的私人財產。因此,政府將發出通知書給屬於強制驗窗計劃下的樓宇或屋苑的所有業主(即包括個別單位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其進行驗窗工作。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
  1. 政府會在每年揀選5,800幢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向其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確認有關大廈已被納入強制驗窗計劃內。約一至兩個月後,政府會向該等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某些指定的檢驗。(注意:該5,800幢樓宇已包括強制驗樓計劃內的2,000幢。)

  2.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樓宇的窗戶已變得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該樓宇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對窗戶進行所需的修葺

  3. 完成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政府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以作記錄。

  4.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罰款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未有遵行罰款通知書者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更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5. 被選中參與強制驗窗計劃的樓宇將在每5年收到法定的驗窗通知。也就是說,該樓宇每隔5年均須進行一次窗戶檢驗(及如有需要者進行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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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istrictcouncils.gov.hk/sk/doc/2012_2015/tc/committee_meetings_doc/hehc/4063/SK_hehc_2015_139_TC.pdf

政府部門就西貢區議會房屋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議員在 201 5 年 9 月 1 0 日的會議討論作出的書面回應

要求擴大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的資助範圍,
資助強制強制驗窗計劃下合資格申請人的驗窗費用
及
要求當局採取採施,加強對強制驗窗計劃下
年老或其他有需要業主的技術支援


屋宇署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的資助範圍

政府透過屋宇署推行「強制驗窗計劃」的同時,亦委託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 推行多項支援計劃。其中由房協負責推行的「樓宇維修
綜合支援計劃」的「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每位合資格的長者自住
業主最高可獲港元$40,000 的津貼。據本署向房協了解,「長者維修自住物
業津貼計劃」除包括資助合資格長者進行修葺窗户的費用外,亦涵蓋委任合
資格人士進行訂明檢驗的費用。


對業主的技術支援

自強制驗窗計劃推行以來,屋宇署已舉辦或出席超過 500 場簡介會,包括每
季在各區為目標樓宇的業主舉辦的簡介會,以及應邀出席由個別組織或屋苑
舉辦的簡介會。在所有簡介會中,屋宇署人員均會向居民解釋強制驗窗計劃
的涵蓋範圍及程序。屋宇署亦已發出「窗戶安全須知」小冊子,以加強公眾
對窗戶安全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認識,讓樓宇業主了解一般窗戶的欠妥之處。
為進一步加強公眾對計劃的認識,屋宇署會繼續參與各種有關的講座,最新
制作的宣傳短片已在 7 月推出,該宣傳短片已上載屋宇署網頁,讓市民更了
解計劃的要求及政府的安排。
自本年 7 月起,屋宇署向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目標樓宇的法團/管理公司/業
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函件後,屋宇署委任的顧問公司會到這些目標樓宇向業
主解釋計劃的詳情及通知的規定,業主如有疑問,亦可藉此機會向顧問公司
查詢。
此外,屋宇署會和民政事務總署保持聯絡,希望透過該署推出的「居民聯絡
大使」計劃下所招募的「居民聯絡大使」於社區上作出推動,以鼓勵舊樓業
主(包括“三無”舊樓) 進行驗樓、驗窗工作。屋宇署會邀請這些「居民聯絡
大使」出席為有關業主安排的簡介會,讓他們了解兩個計劃的詳情及業主可
獲得不同形式的協助和支援,以便他們向參與「居民聯絡大使」計劃樓宇的
有關業主提供支援。


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修葺的標準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欠妥的窗戶組成部分如影響窗户安全,一律須予以修葺 或更換 ,而新更換組成部分的物料及大小須不遜於原有設計。在一般情況 下,窗戶經適當修葺後如能變得安全,便無需整扇更換。對於那些不影響窗 户安全的非結構窗戶組成部分(例如防水密封劑、防水墊條/膠條等),它 們並不是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所涵蓋的範圍。如果那些窗扇 膠條因老化可能引致窗戶開關不順暢,甚或出現滲水情況,合資格人士可建 議業主在修葺窗戶時一併修補或更換。就此,合資格人士應告知業主哪些修 葺項目因關乎窗戶安全而屬於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必須進行的,以及哪些修葺 項目是他建議進行的。倘若業主對窗户的修葺項目份有任何疑問,他們可聯 絡屋宇署職員尋求協助。

 201 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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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與安全

強制驗樓計劃

毫無疑問,欠缺妥善維修保養的樓宇,會對市民大眾構成威脅。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
  1. 政府會在每年揀選2,000幢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向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確認有關大廈已被納入強制驗樓計劃內。6個月後,政府會向該等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某些指定的檢驗。(注意:該2,000幢樓宇會在同一時間收到強制驗窗計畫下的法定通知書,要求進行有關窗戶的檢驗。)

  2. 對於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來說,所有單位的業主應通力合作,以完成法定通知內要求的驗樓工作。

  3. 檢驗的範圍包括外部構件、實體構件、結構構件、消防安全構件、排水系統及僭建物。

  4.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樓宇須進行修葺,該樓宇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修葺。

  5. 完成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政府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以作記錄。

  6.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1年,更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7. 被選中參與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將在每10年收到法定的驗樓通知。也就是說,該樓宇每隔10年均須進行一次檢驗(及如有需要者進行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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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與安全

有關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資助

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遵行強制驗樓計劃,政府推出一項「強制驗樓資助計劃」,向合資格的業主提供財政支援。該資助計劃的重點是:

申請資格

住用或綜合用途(即商住兩用)樓宇的單位業主在收到政府發出的強制驗樓預先知會函件或法定通知,即可申請此項強制驗樓資助。此外,該住宇單位若位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其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不可超過120,000元;若位於新界者,不可超過92,000元。 
但是,若有關的樓宇由單一業主擁有全部業權,則不能受惠於此項資助計劃。

是否必須由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申請?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管理委員會須通過決議申請強制驗樓資助,並授權其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該等樓宇的業主應舉行業主大會,以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並授權其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資助的內容

該項資助只限用於聘任註冊檢驗人員為樓宇的公用地方作首次的訂明檢驗之用。
資助上限將根據法定通知書所涵蓋樓宇的所有單位數目計算:
單位數目
資助金額
20 個或以下
上限25,000元
21 – 49 個
上限35,000元
50 – 200個
上限60,000元
201個或以上
上限100,000元

有關強制驗窗計劃的資助?

有關強制驗樓計劃的資助只適用於「強制驗樓計劃」,並不適用於「強制驗窗計劃」。惟業主如果同時收到「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預先知會函件(或法定通知書),並聘任同一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該兩項檢驗,則驗樓資助的餘額可用於「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樓宇的公用部份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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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為向長者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以維修保養物業及改善樓宇安全,政府引進了「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該計劃為每位合資格的長者自住業主提供最高40,000元的維修津貼。

申請資格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的基本申請資格是:
  • 申請人須年滿 60 歲,並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
  • 申請人須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的業主;
  • 申請人及其配偶(如已婚)均須居住在有關物業;
  •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入息及資產限額(或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
家庭類別
每月入息限額
資產限額
單身人士
7,340元
420,000元
已婚人士
11,830元
636,000元

津貼的內容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不但可用於樓宇公用地方與安全有關的維修工程,亦可用於申請人的住用單位。常見的例子包括:
  •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或紙皮石;
  • 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 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或
  •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申請人亦可使用該津貼以償還其向政府申請的其他樓宇維修貸款(例如「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或「家居維修免息貸款」)的餘數,及/或用作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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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00.hk/tc/topics/Housing-and-accommodation/Maintenance-and-safety-of-property/Government-subsidy-loan-and-or-grant/#content

物業維修與安全

政府提供的資助、貸款及津貼

為協助業主面對有關樓宇維修的法定要求,並對有需要的業主提供財政支援,政府推出了「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由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統一運作)。該計劃包括不同形式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以應付不同需要。市民可聯絡以下的法定機構,以獲取進一步的詳情:
香港房屋協會
網址:
http://www.hkhs.com/chi/business/pm_ibmas.asp
熱線電話:3188 1188
市區重建局
藉「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政府將因應不同情況為公眾提供不同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主要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如下:















  •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
  • 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
  • 公用地方維修補助金
  • 家居維修免息貸款
  • 家居維修補助金
  • 有關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資助
  •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 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74793D716D498B08482575EE003EAF29?OpenDocument&bt=0

    下載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格式: PD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74793D716D498B08482575EE003EAF29/$FILE/CAP_123_c_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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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章 第30C條 - 擁有人就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的義務 (《建築物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420373A2401DB7CF48257A2C0028E305?OpenDocument

    章: 123  標題: 《建築物條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條: 30C 條文標題: 擁有人就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的義務 版本日期: 02/08/2012

    (1) 本條適用於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建築物。
    (2) 第(1)款所述的建築物的樓齡,由建築事務監督—
    • (a) (如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21(2)條就該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按該佔用許可證發出的日期斷定;及
      (b) (如屬其他情況)按建築事務監督可得的證據斷定。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建築物的任何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建築物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4) 如建築物的任何窗戶由該建築物的任何擁有人獨家使用,或由該擁有人的處所的任何佔用人獨家使用,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只向該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5) 在根據第(3)或(4)款送達的通知中,建築事務監督可就建築物窗戶指明—
    • (a) 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的最後日期;
      (b) 對該窗戶的訂明檢驗須完成的最後日期;及
      (c) 對該窗戶的訂明修葺(如第(6)款規定須進行)須完成的最後日期。
    (6) 如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顯示該窗戶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則獲送達通知的擁有人須按照本條例,對該窗戶進行訂明修葺,使該窗戶變得安全。
    (7) 建築事務監督可安排將根據第(3)或(4)款送達的通知,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通知所關乎的建築物而註冊。
    (8) 如根據第(3)或(4)款送達的通知不獲遵從,則建築事務監督可無需再行通知而進行或安排進行—
    • (a) 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就該通知而言屬必需的、對有關窗戶的任何檢驗;及
      (b) 建築事務監督在顧及對該窗戶的檢驗的結果後(不論該項檢驗由建築事務監督根據(a)段進行或安排進行,或由根據第30E(1)(a)條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進行)認為對使該窗戶變得安全屬必需或合宜的任何修葺工程。
    (9) 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8)款進行或安排進行的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費用,可作為欠政府的債項向下列的人追討— (由2012年第24號第12條修訂)
    • (a) (如根據第(3)或(4)款送達的通知沒有根據第(7)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獲送達該通知的人;或
      (b) (如根據第(3)或(4)款送達的通知已根據第(7)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於下列日期屬該建築物的有關部分的擁有人—
      • (i) (如建築事務監督只是已進行或安排進行第(8)(a)款所述的檢驗)該項檢驗完成的日期;或
        (ii) (如建築事務監督已進行或安排進行修葺工程,不論建築事務監督是否亦已進行或安排進行第(8)(a)款所述的檢驗)第(8)(b)款所述的修葺工程完成的日期。
    (10) 第(3)或(4)款所指的通知獲遵從後,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5年期屆滿前,不得根據該款,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由2011年第16號第2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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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章 第33條 - 由建築事務監督追討費用及附加費 (《建築物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76544f70f760ccbd482564840019d2f7/02da5a5ef52da14948257a55002719d4?OpenDocument

    章:123 標題:《建築物條例》憲報編號:24 of 2012
    條:33條文標題:由建築事務監督追討費用及附加費*版本日期:20/07/2012

    (1) 凡建築事務監督根據本條例獲授權追討由他進行或安排進行的任何檢驗、勘測或工程的費用,或追討由他提供或安排提供的服務的費用,或追討他前往施工未遂的費用,建築事務監督可施加不多於到期須付的費用的20% 的附加費,以及簽署證明書,證明到期須付的費用及附加費,以及證明有法律責任支付該費用及附加費的人的姓名或名稱,並可藉該證明書規定各人如何分攤該費用及附加費。 (由1987年第57號第6條修訂;由1992年第42號第6條修訂;由2012年第24號第5及13條修訂)
    (2) 該費用可包括─
      (a) 建築事務監督為進行該等檢驗、勘測或工程而供應的物料的費用;及
      (b) 監督費。
    (3) 每名受建築事務監督所發出證明書影響的人,須獲送達其文本一份。
    (4) 由上述送達日期起計1個月屆滿後,即以年率10釐計算利息,該等利息可作為上述費用或附加費的一部分予以追討。
    (5) 任何人支付上述費用或附加費,並不損害他向任何有法律責任支付任何建築物或土地的修葺工程或與任何建築物或土地相關的其他建築工程的開支的人追討該費用或附加費的權利。 (由1980年第72號第11條修訂)
    (6) 在不損害建築事務監督追討上述費用或附加費的任何其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該費用或附加費可作為欠政府的債項予以追討。 (由1966年第13號附表代替。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7) 如與上述訴訟相關的傳訊令狀看似已留於被告人的住所或營業地點,或在不知其住所或營業地點的情況下,看似已留於與該項申索有關的建築物或土地上,而法庭亦信納如此,則該傳訊令狀須視作已妥為送達。 (由1980年第72號第11條修訂)
    (8) 一份看來是由建築事務監督簽署並根據第(1)款的條文發出的證明書,指出所申索的費用或附加費已到期須付或須予支付予建築事務監督,而被起訴的人有法律責任支付該筆費用或附加費,並且指明該項申索的性質及詳情,即為其內所證明的事實及建築事務監督在其上簽署的表面證據。
    (9) 在該等費用或附加費及其應累算的任何利息全數討回之前的任何時間,可將第(1)款所提述的證明書的註冊摘要,針對招致該等費用或附加費的處所或土地的業權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一經註冊,該等費用或附加費及其應累算的任何利息或以後應累算的任何利息─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由2011年第16號第21條修訂)

      (a) 可按照本條條文藉在法院提出訴訟而向當時或以後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中看似是該處所或土地的擁有人的人追討: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但─
          (i) 憑藉本款討回的款額,不得超逾該人在已押記的處所或土地所佔權益的價值;及
          (ii) 如討回的款額相等於該處所或土地的價值,則根據(b)段設定的押記即告無效;及
      (b) 構成上述處所或土地的第一押記,而該項押記就該處所或土地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及補救,與根據普通形式的按揭契據有權出售、出租和委任接管人的承按人所享有的權力及補救相同: (由1961年第37號第5條修訂)
      但如該處所或土地的真誠購買人或承按人,在證明書所指明的工程完成後,並在證明書的註冊摘要註冊前,已以有值代價取得該將被押記的處所或土地的權益,並予以註冊,則該項押記對該人無效,亦不會根據本款而使該人負上法律責任。 (由1959年第44號第15條代替。由1980年第72號第11條修訂)
    (10) 在根據本條討回任何款項後,建築事務監督須向土地註冊處遞交有關的清償註冊摘要,以抵銷他根據第(9)款向土地註冊處遞交的註冊摘要。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由1966年第13號附表修訂;由2011年第16號第21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由2011年第16號第21條修訂)
     



    ========================================================================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2016-01-16 (TVB) 時事多面睇 - 善款善用?(慈善團體的註冊) / 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 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8條 - 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2016-01-16 (TVB) 時事多面睇 - 善款善用?(慈善團體的註冊)












    (節錄)

    全港廟宇都受《華人廟宇條例》規管,所有華人廟宇必須註冊,註冊廟宇的收入亦受華人廟宇委員會管理,廟宇只能保留部分收入進行傳統儀式及維修廟宇,其餘都要撥入華人慈善基金,但全港超過600間廟宇,只有347間有註冊,沒有註冊的,現時都不會被忝處。當中包括大埔定慧寺。

    現時一般理解的慈善團體都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交稅的團體,現時有千多個,算是由稅局把關。

    團體申請時要提交計劃書或章程表明其宗旨是符合四大慈善宗旨之一,亦要列明收入及財產純綷用於慈善用途,董事不能攤分。稅局審批後再決定,而最少每四年會覆查一次他們的免稅資格,要求遞交帳目、年報,查核是否仍符合慈善宗旨。

    獲豁免的慈善團體除了不用交稅,買賣股票物業亦免印花稅。本應要向納稅人負責,但法例沒有規定他們要公開帳目。民間團體「明施慎選」幾年前開設網頁,檢視部份慈善團體的財務報告及年報,分析他門的支出比例、行政費及籌款效率。不過由於注冊方式不一,當中只有以有限公司註冊成立的慈善團體需要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財務報表,另外用社團及信託名義註冊的完全不用。

    稅務局指:去年被撤銷免稅資格的慈善團體就有175個,而其主要職責是徵收稅項,並非為慈善團體註冊及監管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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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施慎選為香港註冊的慈善團體評級,讓公眾了解慈善機構的營運效率、管理成效、資金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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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100*100*153.1#153.1

    下載 第153章 《華人廟宇條例》 [格式: PD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A958FA1304D5468B482575EE00452CE9/$FILE/CAP_153_c_b5.pdf

    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2條 -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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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153 PDF標題:《華人廟宇條例》憲報編號:
    條:2條文標題:釋義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華人廟宇”(Chinese temple) 包括─
        (a) 所有廟、寺、庵、觀及道院;及
        (b) 有以下活動進行的所有地方─
          (i) 依照廟、寺、觀、道院或庵所信奉的宗教原則供奉神明、與靈界溝通或占卜,或擬進行該等活動;及
          (ii) 為供奉神明、與靈界溝通、占卜或類似目的,或作為提供香燭的回報,或因其他理由,而向任何公眾人士收取費用、付款或任何種類的報酬或接受任何公眾人士所付的費用、付款或任何種類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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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5條 - 所有華人廟宇均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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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153 PDF標題:《華人廟宇條例》憲報編號:L.N. 362 of 1997
    條:5條文標題:所有華人廟宇均須註冊版本日期:01/07/1997

    (1) 任何華人廟宇均須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註冊,否則不得予以設立或維持。 (由1939年第33號補充附表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修訂)
    (2) 註冊須於民政事務局局長的辦事處辦理,並須提供以下詳情,以便辦理註冊─ (由1989年第2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有關廟宇或擬設立的廟宇的名稱;
        (b) 有關廟宇或擬設立的廟宇的地址,包括街道名稱及地段編號;
        (c) 供奉或擬供奉的神明;
        (d) 控制該廟宇的方式或擬採用的控制方式,即是否由委員會、家族或個人控制;以及該委員會的名稱,或家族或個人的姓名;
        (e) 司祝(如有的話)的姓名地址;
        (f) 註冊時所持有的基金、投資及財產的詳情,以及該等基金、投資及財產在何處持有、如何持有及由誰人持有;
        (g) 包括所持有或將會持有的基金、投資或財產在內的廟宇收入的運用或擬進行的運用。 (由1939年第33號補充附表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修訂;由1969年第2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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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14條 - 搜查及檢取的權力

    章:153 PDF標題:《華人廟宇條例》憲報編號:L.N. 362 of 1997
    條:14條文標題:搜查及檢取的權力版本日期:01/07/1997

    (1) 獲民政事務局局長在一般情況或在個別個案中以書面授權的人,如有理由懷疑有人違反本條例或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條文而曾經設立或正在設立或維持位於某地方或在某地方內的廟宇,或有理由懷疑有人正在或曾經於某註冊廟宇內或就某註冊廟宇違反本條例或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條文,則可使用所需的武力進入及搜查該地方或該廟宇,並可在搜查時檢取與扣留任何簿冊或文件以及看似是違反本條例或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條文的證據的物品,或看似是包含該等證據的物品。 (由1939年第33號補充附表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修訂;由1969年第2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9年第2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任何人均不得妨礙根據本條授權進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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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章《稅務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100*100*112#112

    下載 第112章 《稅務條例》 [格式: PD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D597414B3970705482575EE003BEE80/$FILE/CAP_112_c_b5.pdf

    第112章 《稅務條例》第88條 - 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27056B0ADF0FD520482579C700084D80?OpenDocument

    章:112 PDF標題:《稅務條例》憲報編號:E.R. 1 of 2012
    條:88條文標題:對慈善團體的豁免版本日期:09/02/2012

    即使本條例載有相反規定,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獲豁免並當作一直獲豁免繳稅︰ (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訂;由2008年第10號第71條修訂)
    但凡任何行業或業務是由任何該等機構或信託經營,而得自該行業或業務的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並符合以下規定,在此情況下,該等利潤方獲豁免並當作獲豁免繳稅─ (由1986年第7號第12條修訂)
      (a) 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機構或信託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
      (b) 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機構或信託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由1949年第3號第18條增補。由1950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56年第49號第66條修訂;由1969年第26號第40條修訂;由1970年第65號第10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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