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
全港廟宇都受《華人廟宇條例》規管,所有華人廟宇必須註冊,註冊廟宇的收入亦受華人廟宇委員會管理,廟宇只能保留部分收入進行傳統儀式及維修廟宇,其餘都要撥入華人慈善基金,但全港超過600間廟宇,只有347間有註冊,沒有註冊的,現時都不會被忝處。當中包括大埔定慧寺。
現時一般理解的慈善團體都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交稅的團體,現時有千多個,算是由稅局把關。
團體申請時要提交計劃書或章程表明其宗旨是符合四大慈善宗旨之一,亦要列明收入及財產純綷用於慈善用途,董事不能攤分。稅局審批後再決定,而最少每四年會覆查一次他們的免稅資格,要求遞交帳目、年報,查核是否仍符合慈善宗旨。
獲豁免的慈善團體除了不用交稅,買賣股票物業亦免印花稅。本應要向納稅人負責,但法例沒有規定他們要公開帳目。民間團體「明施慎選」幾年前開設網頁,檢視部份慈善團體的財務報告及年報,分析他門的支出比例、行政費及籌款效率。不過由於注冊方式不一,當中只有以有限公司註冊成立的慈善團體需要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財務報表,另外用社團及信託名義註冊的完全不用。
稅務局指:去年被撤銷免稅資格的慈善團體就有175個,而其主要職責是徵收稅項,並非為慈善團體註冊及監管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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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施慎選 iDonate
http://www.theidonate.com/明施慎選為香港註冊的慈善團體評級,讓公眾了解慈善機構的營運效率、管理成效、資金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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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100*100*153.1#153.1
下載 第153章 《華人廟宇條例》 [格式: PD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A958FA1304D5468B482575EE00452CE9/$FILE/CAP_153_c_b5.pdf
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2條 - 釋義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4636A42D14F4BFF248256540002FE857?OpenDocument
章: | 153 | 標題: | 《華人廟宇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2 | 條文標題: | 釋義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華人廟宇”(Chinese temple) 包括─
- (a) 所有廟、寺、庵、觀及道院;及
(b) 有以下活動進行的所有地方─
- (i) 依照廟、寺、觀、道院或庵所信奉的宗教原則供奉神明、與靈界溝通或占卜,或擬進行該等活動;及
(ii) 為供奉神明、與靈界溝通、占卜或類似目的,或作為提供香燭的回報,或因其他理由,而向任何公眾人士收取費用、付款或任何種類的報酬或接受任何公眾人士所付的費用、付款或任何種類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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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5條 - 所有華人廟宇均須註冊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573B8E548E59244248256540002FE85A?OpenDocument
章: | 153 | 標題: | 《華人廟宇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362 of 1997 |
條: | 5 | 條文標題: | 所有華人廟宇均須註冊 | 版本日期: | 01/07/1997 |
(2) 註冊須於民政事務局局長的辦事處辦理,並須提供以下詳情,以便辦理註冊─ (由1989年第2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 (a) 有關廟宇或擬設立的廟宇的名稱;
(b) 有關廟宇或擬設立的廟宇的地址,包括街道名稱及地段編號;
(c) 供奉或擬供奉的神明;
(d) 控制該廟宇的方式或擬採用的控制方式,即是否由委員會、家族或個人控制;以及該委員會的名稱,或家族或個人的姓名;
(e) 司祝(如有的話)的姓名地址;
(f) 註冊時所持有的基金、投資及財產的詳情,以及該等基金、投資及財產在何處持有、如何持有及由誰人持有;
(g) 包括所持有或將會持有的基金、投資或財產在內的廟宇收入的運用或擬進行的運用。 (由1939年第33號補充附表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修訂;由1969年第2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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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14條 - 搜查及檢取的權力
章: | 153 | 標題: | 《華人廟宇條例》 | 憲報編號: | L.N. 362 of 1997 |
條: | 14 | 條文標題: | 搜查及檢取的權力 | 版本日期: | 01/07/1997 |
(2) 任何人均不得妨礙根據本條授權進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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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稅務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100*100*112#112
下載 第112章 《稅務條例》 [格式: PD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D597414B3970705482575EE003BEE80/$FILE/CAP_112_c_b5.pdf
第112章 《稅務條例》第88條 - 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27056B0ADF0FD520482579C700084D80?OpenDocument
章: | 112 | 標題: | 《稅務條例》 | 憲報編號: | E.R. 1 of 2012 |
條: | 88 | 條文標題: | 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 版本日期: | 09/02/2012 |
但凡任何行業或業務是由任何該等機構或信託經營,而得自該行業或業務的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並符合以下規定,在此情況下,該等利潤方獲豁免並當作獲豁免繳稅─ (由1986年第7號第12條修訂)
- (a) 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機構或信託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
(b) 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機構或信託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 (由1949年第3號第18條增補。由1950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56年第49號第66條修訂;由1969年第26號第40條修訂;由1970年第65號第10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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