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2011-02-19 行人路踩單車 講師上訴甩罪 - 香港文匯報

(source: http://paper.wenweipo.com/2011/02/19/HK1102190043.htm)

[2011-02-19] 香港文匯報 - 行人路踩單車 講師上訴甩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理大香港專上學院講師騎單車而惹上官非,雖然聲稱遭他從後撞倒的女事主證供模糊不清,但裁判官錯誤理解案例,以為在行人路上騎單車就足以構成「不小心騎踏單車罪」,去年裁定講師罪成兼罰款700元。港大臨床法律教育計劃義助該講師上訴,昨在高院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
 現年33歲上訴人夏連達昨由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代表上訴,法庭聆訊不足1小時就判夏勝訴,押後頒布書面理由。夏脫罪面露喜悅,張達明更表現雀躍,與7名有份參與此案的學生在高院門前留影。
原審法官被指誤解案例
 夏連達被控於09年10月3日下午5時50分在水廠街單車徑不小心騎踏單車。當時亦在旁邊單車徑騎單車的44歲女事主,原本投訴遭夏從後撞倒致皮外傷,但審訊時始披露她戴耳筒,不能確認夏曾否響鈴示意。原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陳耀泉裁決時指女事主口供模糊不清,卻犯上法律錯誤,認為單單在行人路上騎單車即構成此控罪。張昨指出,根據裁判官援引的案例,控方須證明夏「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可見裁判官誤解案例。張續指出,原訟庭處理上訴時,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修改控罪,故認為夏不應被改控以「行人路上踏單車罪」。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不穩妥而判夏得直,夏可獲控方支付原審及上訴開銷。
 張達明昨為上訴人提供義務法律服務,案件由去年成立的港大臨床法律教育計劃轉介律師行義務接辦。張表示,計劃會處理有教育價值的案件,由學生從旁協助搜集案例做準備工夫,他們昨旁聽後都驚嘆大開眼界。


(案件編號:HCMA3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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