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岩洞建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經常性成本或增加逾1成半,或推高排污費

文: Roger Kung



反對將現有地面設施重置於岩洞內,原因如下:


一、岩洞建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經常性成本或增加逾1成半

發展局建議將污水處理廠遷進岩洞內,從而釋出土地作其他用途。這並非等價的土地交換,而是以零成本的岩洞換取地面的污水處理廠土地,同時增加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資本、經常性的營運及維修開支。

土木工程拓展署指出 "檢討認為,較之地面設施,地下設施的施工成本較高。
由於岩洞設施營運一般要求較高(通風、照明、安全等),如果不考慮其節省的土地成本,岩洞方案始終顯得成本較高。 (注1)"

根據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乙 ―― 地底與地面建造工程所涉額外經營成本的比較,在地底($7億)興建生物處理廠的電燈及電力、維修等所涉額外經營成本比較在地面($6.05億)興建生物處理廠多9,500萬元 (高15.7%) (注2)


二、排污經常性成本增加或推高排污費

香港於1995年4月1日引入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污水排放者須按排放的水質及水量支付污水處理的成本。排污費只收回營運和維修污水設施的成本,而這些設施的建設資本成本由政府支付 (注3)。2007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規例》生效後,排污費收費率由2008年4月1日起的10年每年上升約9.3%,由每立方米供水$1.31上升至2017年4月1日起的$2.92 (注4),以期在2017-18年度收回相關營運成本的80% (注5)。

政府當局回應張宇人議員時表示:"一如2008年3月政府當局向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文件及關於修訂規例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清楚表明,附加費計劃的政策目標是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則,達致收回全部相關的營運成本。 (注6)"


污水處理廠遷入岩洞後將有以下結果:

方案一:
增加排污費;把污水處理廠遷進岩洞後額外增加的營運開支直接轉嫁於自來水用戶。

方案二:
以地面的營運成本計算排污費;把污水處理廠遷進岩洞而騰出的土地價值或賣地收入注入種子基金,以基金的利息收入,支付每年額外增加的營運開支。

方案三:
以地面的營運成本計算排污費;政府不向用戶收回因污水處理廠遷進岩洞後額外增加的營運開支,而以公帑補貼,促使加稅的誘因。

若政府把騰出的土地出售,會計賬目上,政府的年度賣地收入將會增加,但每年污水處理廠經常性的營運及維修開支亦同時增加。結果,以方案一及方案三來看,無論政府是否向市民收回額外增加的排污費抑或以公帑補貼,市民最終要永久地每年支付額外增加的污水處理成本。

因此,本人建議方案二,以賣地收益補貼日後增加的營運開支。或完全不考慮把污水處理廠遷入岩洞內。


三、岩洞內不能設置辦公室

另外,立法會秘書處文件指出 "岩洞並非適合改作任何用途,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用作辦公室的地方一定須有天然的照明與通風,不能建於一個「黑洞」內, 因此不能在岩洞內設置辦公室。

一般來說,大部分岩洞發展所需的建設成本,較在地面進行工程最少高出數倍,當中鑽挖工程佔整體工程成本的最大部分,照明和通風費用亦會較地面的同類發展為高。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韓志強表示,搬遷現有政府設施的成本較高,如將沙田污水處理廠搬入岩洞,成本約高達100 億港元。

前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蔡新榮指出,政府可透過出售騰出的土地彌補開發岩洞的開支。他更提出本港未來可以研究引入嶄新做法,以類似「換地」形式,讓發展商協助開發岩洞,以換取騰出土地的部分發展權。香港中文大學經濟系副教授莊太量則不看好發展地底,除耗時長遠外,成本鉅大,亦須解決地下抽風及滲水等問題,效益成疑。 (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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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土木工程拓展署 - 「善用香港地下空間 可行性研究」 第11頁
http://www.cedd.gov.hk/sc/underground%20space/doc/Hong_Kong_Undergound_Space_Study-Executive_Summary.pdf

(注2) 立法會文件第 CB(1)1449/06-07(03) 號
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hc/sub_leg/sc05/papers/sc050427cb1-1449-3-c.pdf

(注3) 渠務署網頁 - 污染者自付原則
http://www.dsd.gov.hk/TC/Sewage_Services_Charging_Scheme/Polluter_Pays_Principle/index.html

(注4) 渠務署網頁 - 排污費http://www.dsd.gov.hk/TC/Sewage_Services_Charging_Scheme/Sewage_Services_Charges/Sewage_Charge/index.html

(注5) 立法會文件第 CB(1) 2766/10-11(01) 號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ea/papers/eacb1-2766-1-c.pdf

(注6) 立法會文件第 CB(1)2272/07-08 號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hc/sub_leg/sc10/minutes/sc100619.pdf

(注7) 立法會秘書處 文件第 FS21/10-11 號 《有關藉填海及發展岩洞增加土地供應的報導摘要》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sec/library/1011fs2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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